广播电视中心客户公告

2024-09-01 新闻动态 0

1、客户在我中心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《广告法》规定,并且具备以下有效证明:《营业执照》,《生产许可证》和《注册商标证明》。其中药品,化妆品,医疗器械,食品,饮料,房地产广告应按照国家有关政令提供各种批准文件,并在广告片上显示“宣字号”。
2、随着本中心节目的调整,各时段的广告播出时间可能会相应调整,广告播出时间提前和延后10分钟均视为正常播出。
3、本中心受理播出的广告投放程序为先审查,后签约,先收费,后播出。客户须于播出前五日将款项付清,,方能予以播出。
4、广告订单及播出带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位,若播出磁带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,本中心有权拒绝播出,加急广告(当天定位)增收100%加急费。
5、广告客户定购广告时间必须使用本中心标准广告合同,一经签约,广告客户不能擅自变更,须于合同期内播完所购广告时段,签约一个月内不执行合同,自动作废。
6、本中心因执行宣传计划调整节目,造成广告提前或延后播出,广告客户和代理商两天内无异议者,应视为同意播出。
7、广告代理机构代理费标准按照宝安广播电视中心代理规定执行。本价格表更终解释权归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广告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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